菸類商品禁止於網路平台販售、促銷或廣告
依據《菸害防制法》相關規定:
- 第8條:販賣菸品、指定菸品必要之組合元件,不得以「自動販賣、郵購、電子購物或其他無法辨識消費者年齡之方式」為之。
- 第12條:菸品、指定菸品必要之組合元件,其促銷或廣告,不得以「電腦網路」方式為之。
- 第15條:任何人不得製造、輸入、販賣、供應、展示或廣告下列物品:
一、與菸品或菸品容器形狀近似之糖果、點心、玩具或其他物品。
例如:香菸糖、香菸吊飾、香菸耳環、菸盒花束、以菸盒作為商品比例尺…等
※若非販售菸類商品(例如:菸盒保護殼、菸灰缸、雪茄盒、捲菸機等等),前述商品雖不在此規範內,亦不得出現菸品造型或近似的圖案展示。
二、類菸品或其組合元件。
例如:電子菸、菸油、菸彈、電子菸裝置(載具)、電子菸零件、霧化器…等
三、未依規定,經核定通過健康風險評估審查之指定菸品或其必要之組合元件。
例如:加熱菸、水煙…等
※提醒您:菸類商品不得以任何代稱之關鍵字刊登,包括但不限於使用「果汁、糖果」等規避方式於網路平台刊登販售
菸類商品有哪些?
依據《菸害防制法》規範,菸類商品是指:
- 「菸品」:指全部或部分以菸草或其他含有尼古丁之天然植物為原料,製成可供吸用、嚼用、含用、聞用或以其他方式使用之紙菸、菸絲、雪茄及其他菸品。
- 「類菸品」:指以菸品原料以外之物料,或以改變菸品原料物理性態之物料製成,得使人模仿菸品使用之尼古丁或非尼古丁之電子或非電子傳送組合物及其他相類產品。
例如:電子菸。
- 「指定菸品」:指業者應於製造或輸入前,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健康風險評估審查,經核定通過後,即通過健康風險評估審查後,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指定菸品。
法律責任
- 如您於以「電子購物」方式販賣菸品、指定菸品及其必要之組合元件者:
將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處罰
- 如您以「電腦網路」之方式促銷或廣告菸品、指定菸品及其必要之組合元件者:
將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處罰
- 如您販賣、供應、展示或廣告「與菸品或菸品容器形狀近似」之物品者:
將處新臺幣二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處罰
- 如您販賣或展示「類菸品或其組合元件、指定菸品或其必要之組合元件等」之物品者:
將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處罰
再次提醒您,菸類相關商品均不得於網路販售,否則將有涉違反菸害防制法之嫌。
若您的商品違反規範,蝦皮會將您的商品刪除並永久凍結帳號。
請您確實遵行相關規範後再重新上架商品,避免觸犯法律。
若有任何法令相關問題,可逕洽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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